菲利波·贝里奥和贝托利分销商因橄榄油质量问题面临集体诉讼
加利福尼亚州针对几家最受欢迎的意大利橄榄油品牌的进口商提起了两起集体诉讼。
去年,两起集体诉讼——“科勒等人诉德奥莱奥美国公司及美德食品公司案”(“科勒案”)和“库马尔等人诉萨洛夫等人案”(“库马尔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被告公司合计占据了从意大利进口至美国的大众市场橄榄油市场相当大的份额。
这两起诉讼的诉求大致相同:首先,标注为“特级初榨”的产品中含有精炼油,因此无权使用“特级初榨”标签。
其次,橄榄油的实际原产地仅标注在背标上,而正面醒目位置标注的“意大利进口”据称误导消费者认为橄榄产自意大利且在意大利压榨而成。
另见:全球最佳橄榄油
第三,因未采用避光容器包装,导致油品质量下降,即使装瓶时为“特级初榨”橄榄油,在到达消费者手中时,也因受热和光照影响而不再符合该标准。
两起案件的原告均指控,被告分销商/装瓶商明知该橄榄油在到达消费者手中时已不符合“特级初榨”的标准。
根据加州法律,这些行为据称违反了《加州虚假广告法》、《不公平竞争法》和《消费者法律救济法》,同时也构成普通法上的欺诈和虚假陈述。
诉讼提起后,美国地区法官理查德·G·西博格于2014年10月14日在科勒案中签发了一项经双方同意的保护令,针对“可能在披露和证据开示过程中涉及的机密、专有或私人信息”。据推测,此举应是应被告请求而为,但该命令并未明确指出是谁提出了此类保护请求。
鉴于过去两年间,被称为“商业秘密”的法律领域在各类法律诉讼和程序中普遍变得至关重要,这一细节目前虽仅具有间接意义,但仍值得关注。
更重要的是,2015年1月6日,西博格法官驳回了被告关于驳回科勒诉讼的动议,理由是诉状中陈述的事实足以支持案件继续审理,且现阶段无需提交足以证明索赔主张的证据。
如果涉案油品确实被证实含有“精炼油”(即经过化学处理以掩盖或中和缺陷及高酸度,随后通常与更高等级油品混合以掩盖不良味道的橄榄油),那么其中涉及一定程度的欺诈以及违反上述法规,似乎已是板上钉钉之事。 这一点无疑将通过科学检测来确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西博格法官明确规定,原告科勒无需证明其购买并检测的瓶装油确实含有精炼油,只需证明部分标有“特级初榨”标签的瓶装油未达到该标准即可。
“倘若科勒能证明其指控成立——即该油品因初次装瓶时的质量问题和/或德奥莱奥公司的包装及处理方式,总体上不配使用该标签——那么,即便部分瓶装油在购买时可能仍符合最低标准,这也绝非有效的抗辩理由,”西博格法官写道。
据Law360报道,原告方律师哈桑·A·扎瓦雷伊表示:“正如加州最高法院所裁定的,标签对消费者确实至关重要。当消费者试图购买意大利特级初榨橄榄油时,他们有权获得与所付价格相符的产品。”
此外,还存在一个问题:即根据欧盟法律要求,在瓶身上标注实际种植和压榨国家的标签,是否不足以符合加州法律。鉴于必须区分单纯标注橄榄产地的要求,与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生效的“受保护原产地名称”制度(该制度要求申请、审查声明并进行注册,标准更为严格),这对所有欧洲装瓶商来说都将是一个难题。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尽管欧盟和加利福尼亚州均无相关法规要求,但装瓶商是否负有法律责任,必须将特级初榨橄榄油装入深色瓶中,并在运输、储存及货架陈列过程中将其温度控制在一定限度以下,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光照和热量造成的损害。虽然研究表明将橄榄油存放在深色瓶中更有利于保持品质,但部分消费者似乎更偏好透明瓶,以便观察油的颜色。
如果集体诉讼成功地强制要求装瓶商必须使用深色瓶储存,并在运输、储存和陈列过程中保持低温,这不仅将改变监管橄榄油贸易的法律体系,而且无疑会引发美欧之间的严重贸易问题,特别是考虑到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谈判中涉及的“监管趋同”措施。这些案件无疑值得关注。